增值税在会计中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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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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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2: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未交*”、“预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等明细科目。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专栏。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额;4.“转出未交*”和“转出多交*”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或“预交*”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额。
(三)“预交*”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制度规定应预缴的*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额。
(七)“*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额。
(十)“代扣代交*”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专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专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专用*未做认证,应将*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专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专用*上注明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时,按代扣代缴的*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制度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制度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专用*上的*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专用*上的*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和未交*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自“应交*”明细科目转入“未交*”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借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转出多交*)”科目。
(七)交纳*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借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科目。
4.减免*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留抵税额”科目。
(九)*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制度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未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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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2:54
一、*科目的设置
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未交*”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应交*”明细科目中,应设置九项专栏,即: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
“未交*”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从“应交*”明细科目转入的应交未交*额、转入多交的*。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
当月上交本月*,仍借记“应交*”明细科目(已交税金);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则借记“未交*”明细科目。
如果是辅导期的企业还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二级明细科目,无需设置“应交*”的*明细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科目的核算
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上注明的*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专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专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中。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上注明的*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原村料/库存商品
贷:实收资本
(5)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专用*上注明的*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4)接受应税劳务。应按*专用*上注明的*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已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退回多交的*时,作冲销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3.“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
借:在建工程(计税价格是成本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
借:长期股权投资(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贷物计算应交*:
借:相关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
借:营业外支出等(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相关科目
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专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企业用产品、原材料等,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销项税额)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同时作分录处理。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5)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①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贷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5.“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非正常损失)
在建工程(不动产类非应税项目)
应付职工薪酬(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
借:银行存款 :
贷:应交税费 应交*(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7.“转出未交*”、“转出多交*”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月应交未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当月多交(预缴)的*: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转出多交*)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
8.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9.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10.辅导期企业或者购进的货物由于*开具迟到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或者认证不能在当月抵扣的账务处理。购进时或者辅导期: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1.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1)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时:
借: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2)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时:
借: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12.年(月)末*的账务处理
(1)月末转出应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