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3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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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0:00
现实问题
米某向廖某借款20万元,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后又向明某借款30万,并将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与明某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后来米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廖某和明某诉至*,廖某认为米某向自己借款在先,应当先拍卖该房屋偿还自己的欠款。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先偿还谁的债务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明某为米某房屋的担保物权人,故此明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