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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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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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6 21: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标,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各级*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县级以上*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第十条 本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批准后实施。
市(州)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地震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各级*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进行地震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信息存储、使用方面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及其信息发布等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高烈度地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第十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刊播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和其他震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