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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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56
局属房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灭籍手续:一、已定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二、因建设项目需动、拆迁的房屋三、固定资产到报废期的房屋四、其他需拆除的房屋房屋遇拆迁之前,都要办理灭籍手续。根据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中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拆除的,拆迁人(开发商)应当在拆除前持灭籍申请书、房屋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规划平面位置图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灭籍,登记机关核实后发放灭籍证明,并缴回原房屋权属证书。 办理灭籍手续十分重要,因为如果旧房原籍没有注销的话,那么新房的产权证就将无法办理,因为此时原产权证还在。一旦不办理房屋灭籍手续就拆除房屋的后果,会人为地造成产籍档案资料与现地实际不符,导致房屋旧档案不能撤消,图纸不能消图。新房建成后,将造成“新房压旧房”的局面,栋号也不能重编,不能建籍立档,如此将直接造成产权产籍管理上的混乱。房屋因自然原因或者征收拆迁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不复存在,在房屋登记中称作房屋灭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