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为了什么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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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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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征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征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对象必须合法、征收后应依法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征收制度适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征收制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适用于用益物权。但规定的征收,只限于将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移转为国家所有的情况,并不包含*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的处分权限这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