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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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29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该股东请求认定该*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