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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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0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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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15:22
第一条 为落实《汕头市残疾人事业项目任务书》关于劳动就业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男性十六至五十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生活能够自理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各类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整个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应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本地劳动就业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决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及其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并由其属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劳动就业安排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集、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述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干部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总和,不包括已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第六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职工总数2%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0.5人(含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1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持有经市、县、区残联发给的《残疾人证》,或持有《伤残军人证》的在职干部和职工,除本条第五款人员外,可计算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单位可采取兴办福利企业的形式,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时,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数可包括在内。
(五)在单位就业后因工伤致残的职工不属安排范围,但不影响有关待遇;已在城镇、街道和居委会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也不属安排范围。第七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在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安排招用。第八条 市设立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中心,县、区设立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站,负责残疾人岗前培训和残疾职工劳动技能培训工作。第九条 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对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和大专院校、中专、技校的残疾毕业生应优先录用,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工作。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和确定劳动定额,积极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一条 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企业发生生产性停工时,对残疾职工应给予照顾。残疾职工待遇低于行业内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转岗,保证其基本生活。第十二条 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报同级残联备案。第十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含不足0.5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金的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并送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各单位残疾人职工比例情况进行核定,并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三)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三十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金,并由银行转入残疾人就业金专户;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者,按应缴残疾人就业金总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