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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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3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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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8 10:2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主导、社会参与和鼓励帮扶的原则。第三条 市、区*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条 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五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第六条 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残疾评定工作,评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第七条 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卫生、教育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 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保障工作。
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栏目用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公益宣传;电视台应当每天至少安排一次加配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播报。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九条 市、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及时收集信息,加强监测和干预,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和残疾预防项目。第十条 卫生部门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检查以及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时,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二条 市、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履行告知义务。第十四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第十六条 市*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综合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者康复医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逐步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第十七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转介制度,根据对残疾人需求评估提供个性化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辖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综合评估档案,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