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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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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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7:47
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