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4 08: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13:48
第二十五条 孔子学院设立理事会。中外合作设置的孔子学院,理事会成员由双方共同组成,其人数及构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孔子学院理事会负责审议孔子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其预决算,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
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须报总部备案;中外合作设置的孔子学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孔子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孔子学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孔子学院院长应当了解和熟悉中国国情,熟练掌握所在国语言,具有与本岗位工作相称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孔子学院所聘教师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三十条 孔子学院须按规定期限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及决算,并报经总部审批。中方资产变更、处置须报总部审批。同时,须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总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孔子学院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益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教学服务条件,其积累用于孔子学院持续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负责组织对各地孔子学院的评估,对违背办学宗旨或达不到办学质量标准的,孔子学院总部有权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孔子学院总部每年召开孔子学院大会,交流办学经验,研究孔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