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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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39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会计入纳税申报主表第一行收入,也就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基数。但是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计入这个基数。追问1、“但是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计入这个基数”为什么?因为会计理论说的是“处置固定资产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是“收益”,而不是“处置固定资产收入”!这里是不是会计理论中的营业外收入与税法中的营业外收入有冲突?请教了!追答虽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类似于会计的损益,但是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收入而非其他(营业外收入属于利得,是一项净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转让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收入和成本进行计算,和会计类似。但上述费用的基数不是以净额为基础的,而单纯以收入为基数。税法中并不区分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