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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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1: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落实*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明确: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优惠*(简称减半征税*)。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③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