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测算可上“浙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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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7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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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3:54
近日,经省*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浙江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与往年调整办法一致↓↓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涉及到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等有关人员的待遇如何处理?一起来了解↓↓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江** 浙江省**转发的通知》规定,予以补足。
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规定,予以补足。
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50号)规定,予以补足。
以上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0年的,按2020年水平确定。
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按本通知办法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120%的,按平均额度的120%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举个例子如某男性退休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缴费年限为20年,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为每月2600元,此次调整金额为:定额调整30元+缴费年限挂钩调整35元(15×1.5+5×2.5=35)+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42.9元(2600×0.0165=42.9)+高龄倾斜27元,合计134.9元,实发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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