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3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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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01:46
主动辞职了竟然还领到了失业保险金,你知道怎么领到的吗?对于主动辞职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虽然属于主动离职但如果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也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按照社保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离职;三是有重新就业的意愿,办理失业登记。这三个条件基本上是要求同时满足,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这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有重新就业的意愿这两个条件以后,那么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就比较关键了。
一般我们理解的非本人意愿离职,从广义上来理解,就是离职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是非本人意愿的表达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让自己走路,这肯定不属于本人意愿,在这种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无可争议的,也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二是本人主动离职。可能有人认为本人主动离职也是本人意愿的正式表现,其实很多员工虽然是本人主动离职,但主动离职并不完全是本人意愿的表现,很多时候本人离职也是非本人意愿的表现。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离职的,就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中,每一条都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比如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是劳动条件非常恶劣,劳动环境有害身体健康;比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甚至长时间拖欠劳动报酬,虽然按时支付了劳动报酬,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采取各种手段对劳动者进行威胁恐吓等。
当然如果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动离职的,由于用人单位本身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这还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是可以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主张经济赔偿金这是完全可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其他条款离职的,都是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但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才能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都是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的。
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离职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以外,在其他情形下自己主动离职,要想办理失业保险金,就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当然这种情形在职场的实际操作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判断一个人在用人单位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社保部门认定的标准就是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书。如果在离职证明书写明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可以判断为非本人意愿离职,就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只要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所以个别单位在操作中,对于一些对单位有贡献的员工,或是过去比较受到用人单位器重的员工,由于和用人单位关系比较好,虽然是主动离职,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承诺帮助办理失业保险金。而办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是起主导作用的,这种主导作用的关键点就是离职证明。当然严格说来,用人单位有一定的风险,实际上这也是这一种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主动辞职竟然领到了失业保险金其实在职场中还是很多的。虽然是主动辞职,但是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离职,也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符合条件的。
当然如果和用人单位联合作假的行为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属于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这是违法社保法的,如果被发现肯定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万万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