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专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在2014年7月1日以前,按照国税函(2009)90号文件执行,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014年7月1日以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