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0:12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7:42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七种情况将被清退保障房,包括: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两房”或以“两房”谋利的;
3、改变“两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两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两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两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参考资料来源:汝州市*- 公租房清退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7:42
公租房清退的*措施为先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7:43
公租房清退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租房或以公租房谋利的;
3、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公租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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