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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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0:20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解释:
1、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 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 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 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5日 国税函发(1996)第8号文。
2、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 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税二[1995]第211号文)
3、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 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 清缴。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发(1994〕第1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1994)第128号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0:20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