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税收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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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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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22:47
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综上所述,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着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二是私有制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关于税收产生的实际历史过程,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因此,这个过程也不完全相同。
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奴隶制国家,确定奴隶占有制度初期,就出现了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形成了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寺院大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所以欧洲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随即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 中国自夏代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周三代,土地均归王室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 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给平民耕种。在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之下,中国税收的产生,同西方奴隶制国家有所不同,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早在夏代,中国就已经出现于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关于贡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没有充分可靠的史料可供考证,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到商代, 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全都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彻法是指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 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交纳给王室, 即“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还难以严格划分,贡、助、彻既包含有地租的因素,也具有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中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春秋以前, 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的现象日益普遍。私田不必交纳贡赋,全部收获归私田所有者支配。当时主要诸侯国之一的鲁国,为了抑制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 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公开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中国已经出现了商业和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中国最早的工商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