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8:3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16
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16
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16
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16
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