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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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07:02
经过*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可以出具信用报告。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