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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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0:22
试论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发布日期:2009-11-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于涛 【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近几年来逐步兴起的一项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研究领域。随着电脑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违法犯罪也同时大量滋生,这就需要我们将日益猖獗的电脑网络违法加以*,约束。而电脑网络中蕴涵着的大量信息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他们是研制人或开发团体脑力、体力财力付出的结果,加之电脑网络信息传播的虚拟性和便捷性,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信息予以保护。【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科1.网络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1.1 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则包含作者权和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在此基础上,可将网络知识产权定义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智力成果权利人在互联网上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知识财产的权利。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已有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其作品在网络以及计算机环境下所享有的网络知识产权,比如小说被共享者上传到网络上,其作者对该小说的电子文本所享有的权利。这类网络知识产权是以传统知识产权为依托的,本质上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下的延伸。第二,完全依附于网络的知识产权。在这类知识产权中,权利人的作品从创作、“出版”、发行以至盈利,其整个过程全部在网络上实现。与前一类网络知识产权不同的是,这类权利一旦脱离了网络,便成为了无本之木,其作品和权利将都不复存在。如:创作、发布及获利都在网络进行的共享软件(Shareware)。第三, 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游戏道具、装备、账号、游戏币等为代表的虚拟物品。其实质上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或者网络服务运行商的软件著作权。因此,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归结于网络知识产权中。1.2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学术界有不同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通俗的提法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上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界定,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应当包括“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犯罪”,还应包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因此,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做如下定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据刑法应当处罚的行为。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特点虽然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频发。例如视频网站土豆网,曾有过一个月遭遇14 次诉讼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又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2.1 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缺乏正确认识。由于我国近年来才开始网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且网络活动的法律监管基本处于空白,造成了广大网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危害的认识不够,或者见怪不怪。在发达国家,人们视使用盗版行为为耻。然而在我国,这种情况刚好相反。“山寨现象”成风,人们更多把使用盗版视为一种经济省钱的方式。几乎人人使用盗版, 盗版别人劳动成果的人被尊称为“破解英雄”(Crack Hero)。群体性网络知识产权认知心理的缺失,可见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2.2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空白。我国传统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难以触及网络知识产权,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又缺乏相关的独立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相关法律的缺失助长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气焰; 二是当权利人遭受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害时,通常不会去诉诸法律,而是会选择私力救济。2.3 网络知识产权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网络环境下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实际的收益,那么权利人还不如果断的放弃该权利,从其他途径谋得自己的利益。共享软件(Share Ware)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最早出现于美国,是对一种网络知识产权营销方式的称谓。即指软件作者将自己的软件在网上流通共享,之后要求用户对该软件的使用支付一定费用的销售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在中国的发展却步履维艰。究其原因,无外乎这种营销机制在国内并不受法律保护。倘若软件使用者不去付费,也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软件作者只能放弃了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转而通过专业广告投放商在软件界面上投放广告,通过软件作者和广告投放商的协议进行分成。这便是在我国变通了的共享软件营销方式。3.对刑法介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思考共享软件在我国变通的经营方式,恰恰正是我国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大量的权利持有人的网络知识产权得不到适当的法律保障,而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0:22
考试好运吖。。。哈哈哈。。。。大家都不容易。。。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0:23
网络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表现在: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0:23
A、法律保护力度加大;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0:24
中国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及执法体系。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业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实施监督、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制度执行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关法律及法规不详细分析下述问题: (1) 商标是因向专利机关申请注册后才享有权利(登记主义) ,还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该商标为要件(使用主义) ; (2) 具备同样要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有复数申请者,是否先申请者才能取得权利(先申请主义) ; (3) 是否具备商标注册的要件,须经专利机关审查为原则(审查主义) ; (4) 商标注册申请时,是否不仅须经专利机关审查,还须通过公告作为一般社会审查的对象; (5) 对于同一的或类似的商品是否仅在中国*生效。商标法是调整商品和服务标志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为调整商标使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依据。商标法是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 我国商标法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 以商标制度为例,由于各国均采用属地主义(限于按国别申请,才在该国有效) 原则,各国具体立法不一,*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也不得不承认使用同一或类似商标(即一商标一注册主义) ; (6) 专利机关对不服拒绝审查处分或对已注册商标已经提出异议的争议是否可自行审判; (7) 是否承认作为服务业标志的服务标章制度等等。上述问题的研究考察,往往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和保护水平的参考资料:http://www.ipcid.com/news/2010113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