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无权发包矿产资源,违者受罚——福建省武夷山市官公村村委会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案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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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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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1 01:30
2002年7月,福建省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反映官公村非法发包村办砂石料场的举报,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官公村开办的该砂石料场,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砂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该村村委会向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办砂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未批准其采矿权延续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该村擅自对砂石料场公开招标发包,某村民以每年15.1万元人民币的承包款中标,随后组织人员实施开采,至案件调查时采出矿量4000立方米。
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官公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该村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表示处罚过重难以接受,并认为砂石料是村里的财产,村委会发包采砂石料没犯法,只是采矿手续办理不及时。针对这一认识,市国土资源局专门派人到该村进行矿产资源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反复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听证会上,工作人员从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使该村村委会认识到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2年9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官公村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7670.5万元,并处罚款3000元。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发包矿产资源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案件。
本案涉及对以发包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问题的认定。非法转让采矿权和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特征是: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之后,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须经“依法批准”等规定,转让其采矿权。根据该规定,非法转让采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而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则指行为人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转让他人,其违法主体不限于是否已经取得采矿权。
本案中,官公村开办的砂石料场,原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许可证到期后,村委会虽然提出了延续申请,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未予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该村擅自对砂石料场公开招标发包,某村民以每年15.1万元人民币的承包款中标,随后组织人员实施开采。对于本案有必要重点强调的是,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应视为无证。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转让,应属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而不是非法转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案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亲自向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倾听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解释,阐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真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加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执行、结案的重要基础,应予肯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该村砂石料场的村民实施了采矿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构成无证采矿,也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