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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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1:07
法律分析: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法律依据:《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
(一)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八条 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所在地省级*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
(二)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由省级*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三)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的种类和规模
第九条 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居民住房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