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贷款人合伙诱骗担保人担保,后贷款人携款外逃,当地公正解决困难,求高人指点此案如何得到公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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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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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16
首先,须确定《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一方必须证明签署合同时受到欺骗或者暴力威胁,是非自愿签署合同的,法律才可以宣布合同无效。问题,往往就出在了“非自愿”这个定义上,除开暴力胁迫可以有直接证据外,威胁、蒙骗、欺瞒等等其他行为导致的“非自愿”,当事人无法提出直接有力的证据。如可确定合同无效,则直接解除担保责任,如不能确定合同无效,则走第二步。
第二、既然担保责任不能解除,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代偿欠款后,依法取得原债权,可以以债权人的名义,起诉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债权。如果本案有其他担保人,你完全可以把你代偿的损失,转嫁给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根据对《担保法》的理解,这种代偿——追偿——代偿的债务传递,最终是把责任追究到借款人身上。不过责任是转嫁了,但是损失能不能得到挽回,还要看被诉人的偿还能力和资产情况,也可能赢了官司但拿不回钱。不过还好,中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债务的追偿是终身的,并且可以被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父债子偿”(前提条件是,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同时继承债务,继承人不继承遗产也就不继承债务)。
补充:《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00年9月29日公告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一句话,上*要有证据,就算有证据,*认不认可还是一说,就算认可了证据,*是优先保障国家利益,还是优先保障个人利益,这又得一说了,所以,你的责任肯定跑不了,只看是多少的责任罢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16
首先明确几个词吧,
1、借款人:即使用借款的人。
2、贷款人:即发放借款的人(银行等机构)。
3、保证人:即此笔借款的担保人。
下面说说个人看法,首先,“诱骗保证人”很难定性,如果保证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或在*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且可以证明,则此担保无效。
其次,该人用借款偿还银行不良贷款,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此项违反合同约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违约不违法行为。
最后,个人认为担保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履行担保义务。但保证人可同时起诉借款人与贷款人,申请自己主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17
"承认了在不告知担保人情况下事先与贷款人商定一部分贷款用于替银行堵陈年死帐"这点确认非常重要,你可以依据这点认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勾结欺骗你担保的,这样至少银行有一些过错,这样你至少不用全额承担担保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18
真他妈纠结~ 善意第三方 合同含有欺诈,担保合同属无效,责任可以免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