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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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16:29
第八十一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或者经*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投入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第八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使用令的功能使用建筑物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防火档案的;
(三)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
(四)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
(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八十九条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
第九十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在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到报警一分钟内,未下达警情处置命令的;
(二)不服从*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命令,致使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延时或失败的;
(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调度和灭火救援人员不执行命令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命令,影响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行动的;
(四)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现场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故损失扩大和人员伤亡增加的;
(五)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故意破坏火灾和灾害事故现场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灭火救援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作灭火救援档案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职责、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和执行。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派出所根据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十三条*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一)对单位或者个人处警告的,由*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出对单位或者个人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机关消防机构将案件移送至市、区*机关决定。
*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十四条*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发生火灾或者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应当核查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六条市、区*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