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40
共1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00:51
如果是合同工,就是本人和这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本人和这家单位来处理。
如果是派遣工,就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本人、单位、派遣公司三方来解决,如果公司解聘的话,本人会直接被退回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02:09
区别如下:
第一:工作性质的差别。
劳务派遣员工是原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工作性质,把自己单位中的一部分业务,外派给其他公司去做。
而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就是承担这类的工作,比如:清洁业务、包装、拆卸业务等,这些都是可以外包的业务!劳务派遣员主要是承担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而合同工是由单位招聘过来的员工,并且签署劳动合同的成为合同工,他们一般从事管理、技术等岗位!
第二:用工关系的差别。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再由他们统一管理派送到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一些工作形式。他们的工资、社保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承担,用人单位是不管这些的!合同工是直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的工资、社保、工作都是属于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使用上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他们的工作都比较的有局限性,对于提拔、使用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管理的,而用人单位跟劳务派遣工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不会跟他们签订任何合同,也不会去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合同工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工作调动、考核、提拔等单位都是由权利进行的,也可以根据规定解除或者续签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
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
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
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
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03:44
1、合同签订当事方不同。
劳务派遣工中的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开展劳动工作;合同工中的劳动者是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在劳动法中的地位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同。
开展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开展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具备法定的企业或单位登记手续即可与不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的,其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同工中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法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05:35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⑤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那个好主要是依据成本与风险来进行衡量,在同等的情况下当然是节约成本为自已获取更大效益的选择方式为最佳。劳务外包内容介绍: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内容介绍: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者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者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的生活愉快。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07:43
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两者之间有3点不同,相关介绍具体如下: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劳务派遣工的实质:实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 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2、合同工的实质: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二、两者的相关保障不同:
1、劳务派遣工的保障: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2、合同工的相关保障: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三、两者的招工不同:
1、劳务派遣工的招工: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 行,通过劳务派遣可为不同企业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人员,以满足用人单 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
2、合同工的招工: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员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10:08
一、区别如下:
1、签订合同有对象不一样:合同工是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
2、福利不一样:合同工是用人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工是第三方劳务公司发放。
3、人事不一样:合同工是属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属第三方劳务。
二、两者简介:
1、合同工是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你的人事和福利是直接跟它们签订的,不涉及第三方劳务公司。
2、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然后派遣你去现在工作的企业,你的人事和福利都归属劳务公司的。
扩展资料
一、劳务派遣又称人员外包或人才租赁。
1.近年来在中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引进和开发的新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开展。
2,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或发展自己的工作的需要,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资质,需要发送各种各样的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发送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同时为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动福利、物流等综合服务。
3、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和签署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合同关系。
2劳务派遣对接受方有两大好处:
1.使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突破招聘*。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的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
3.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也等于由用人单位承担,他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此费用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工
参考资料:中新网-劳务派遣新规施行四个多月 派遣工:差别在福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12:49
劳务派遣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既然是规避用工风险,那么反过来看其实就是风险嫁接给了派遣公司以及派遣员工,所以派遣员工的风险上和合同工是有一定区别的,而工资待遇的差别则根据企业的不同会有所不同,甚至不一定会有差别都有可能,整体的观点原因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15:47
劳务派遣工是派出单位的员工,但非派遣单位(即工作所在单位)的员工,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和派遣单位(工作单位)之间是没有劳务关系的,他是受派出单位委派在派遣单位工作。而合同工直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虽然不是正式员工,但也属于工作单位的员工,有劳务关系存在。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19:02
你好,如果你是合同工,就是你和这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你和这家单位来处理。如果你是派遣工,就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你、单位、派遣公司三方来解决,如果你公司解聘你的话,你会直接被退回派遣公司。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22:33
合同工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3 02:21
你好,劳务派遣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用工方式,银行柜员、司机等很多都是劳务派遣工,这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减少劳务纠纷的用工模式,这并不违法。但是,劳务派遣工要和正式职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应该完全一样,不缴纳社保肯定不可能的,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违反劳动法的,除非他们公司不想干了,要不你带合同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一次就能告成功。你完全可以要求给你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