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02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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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2 06:41
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 比如说放火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盗窃*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就已经成立盗窃*支、弹药、爆炸物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02 07:59
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危险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相对的,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而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所以只要一说到危险犯,就是实际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害结果。其次再来区分抽象和具体,具体的危险犯是指,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客观现实为根据,来认定行为是否有发生侵害的危险。而抽象的危险犯是指,以一般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经验来判断行为是否有发生侵害的危险。我认为,危险就是说一种临界的状态而已,根本什么都还没有发生,而一件没有发生的事情,我们要判断它是否成立犯罪,就要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方法,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到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的区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