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才木是国家文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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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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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8 10:58
没有听过阴才木,只有阴沉木(乌木)。
阴沉木具有极高的价值,被誉为植物界的“木乃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阴沉木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它是天然形成的绿色环保、密度较高、物理力学性能稳定且耐腐性极强的木材,其特有的材性为任何人工合成所不及。
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苏家湾镇9个渔民在码头水底打捞起18件黑色木头。经过专业人员鉴定,这些黑色的木头初步确认为阴沉木(乌木),有超过2000年的历史。一共有18件,其中最大一件长约12米,直径超过1.2米。
*的态度很明确,乌木属于国有,渔民没有资格擅自处理乌木。于是,*立即对这批乌木进行了保护。接下来,还将对苏家湾镇乌木凼附近的乌木储量进行勘探并实施保护。在乌木被吊起的过程中,9名渔民情绪激动,甚至出现了两度阻止吊装乌木的行为。
对此,参加打捞乌木的其中一个渔民谢照忠说:“我们此刻的想法就是,如果打捞出来的木头是‘文物’,那么我们愿意捐给*。但是在打捞的过程中,每人的投入约1万元,共计花费9万多元。包括租用两艘大船、三艘小船还有聘请潜水员等。如今*要将这些木头吊走,却没有补偿的措施,我们不能接受。”
2013年10月22日,德阳什邡南泉镇村民林凤霞在自家责任田挖出巨型“乌木”,正要转运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和镇*工作人员相继赶到,将已装上拖拉机的一大块“乌木”暂扣,并运往当地派出所。镇*认为“乌木”是国家所有,已起诉至*请求确权。林凤霞认为“乌木”是从自家责任田里挖出,理应属于自己所有。“乌木”的归属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乌木的归属权问题,法律尚处于空白。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对于“乌木”,多数观点认为应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认定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中国*大学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认为:“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并不合适。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
专家建议,为便于*加强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乌木的法律解释问题,建议尽快出台“乌木保*”,这样才能更好保护“这笔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