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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常回家看看是否应该入法 我是反方,即常回家看看不应该入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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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5-27 17:51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要求子女经常回家看望老人的条款该不该入法?曾进行过较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该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未富先老”国情,草案明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同时采纳25个省区市的做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说,草案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创设了“老人年监护制度”,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由此,当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时,监护人须承担监护责任,以免老年人因病等原因,无依无靠。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易受侵害、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草案新增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单位督促职工尽孝道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受困于“用地难”,多省市均面临这一问题。草案强化政府责任,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此外,子女单位须担负督促职工尽孝道的义务。草案要求,子女不孝,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老年人可求助于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所在单位等三类部门,要求该三类部门督促赡养人尽义务。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道德义务该不该入法?“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条款,该不该入法?会不会因为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对此,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草案首次将传统道德观念和传统文化也就是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严格的分割线,“法律支持传统道德观念,而传统道德观念也对立法提出要求,这是法律和传统道德之间的关系”。他表示,首先应该界定清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法,还是责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但这些责任性条款、义务性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虽然没有可操作性,但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比如司法实践很棘手的家庭纠纷,起作用的正是这类道德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7 14:59

反方观点:常回家看看不应该入法,如果真到了诉诸法律的地步,挺可悲!
孝顺父母,这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应该是儿女本身的自觉行动和义务,如果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当然是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关爱老人,重视老了问题,初衷是好的,但是把道德问题强制化有悖伦理,对一向孝顺父母的人是一种似乎不自觉的约束,变得尴尬。
再说,法律强制规定的“常回家家看看”,如果是不情愿的行动,不但不会拉近关系,反而会加深隔阂。如果入法---就说明我国的法律威力不够强!什么事都要用法律来定,那是一件可悲的事!人性、伦理、道德、孝道,等等,都到哪儿去了?
都说我国是礼仪之邦,文明古国,为什么正常的,被搞成不正常,而要用法律来保证?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蛮复杂的,我说不好!而如果入法,对那些一贯孝敬老人的家庭、子女,也是会感到滑稽可笑的!没有上哪有下,父母不仅给了我们生命,还培养我们成长、*、成才,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赡养老人,天经地义!
至于那些不孝敬老人、不赡养老人的现象,要采取措施,事在人为,何况一级*、单位,没有解决不了的事!另外,*、单位、社会,都要充分利用宣传、表彰、赏罚等方法,对那些做的好的和做的不好的家庭、个人等,泾渭分明,赏罚严明,旗帜鲜明的提出来,让世人皆之!
我国的“面子文化”、“从众心理”,在某种意义上说还是很起作用的!再辅助以适当的经济制裁!我想一定会有收效的!而且这几年国家、*、单位、社会,也做了大量的这方面工作,只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做,任何事只要认真抓就会抓好的,就怕抓而不紧,等于没抓,抓一阵子,就抓不好啦!我们都来做这方面的“志愿者”吧!为社会风气的好转,添砖加瓦,献绵薄之力!
多名委员建议将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入法,这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为之拍手叫好,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孝敬父母,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今却要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来“强迫”一些人孝顺,这究竟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
不可否认,委员们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是好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但在我看来,委员们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老人的精神需求有了法律保障。忧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常回家看看”入法会不会形同虚设?
首先,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就能确保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吗?我看悬!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没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对这部分人来说,即使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什么意义,毕竟“强扭的瓜不甜”。
但多数人不常回家看望老人是缘于其他原因。比如,外出打工者、远在他乡的公务员等。对他们来说,他们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条件“不让”他们常回家看看外出打工者要为生计在外漂泊,如果他们经常向老板请假回家看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并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们,虽然有“带薪休假”,但往往也是形同虚设。即使是在本地工作,也经常是无休止地加班。在这种环境下,如果经常向领导请假回家看看,势必会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
所以,他们每年只有在春节放假时,才能有机会回家看看老人,就这一次机会,还可能因为买不上火车票而不能回家。对这些外地工作者来说,即使有孝心,也很难尽孝。毕竟,在工作、生计和尽孝上,很难两全。
其次,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谁来监督执行?“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究竟是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这个谁来界定?如果子女没能“常回家看看”,老人们会告子女违法吗?
可以说,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很难操作,这必然会使“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将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地位。显然,这样的一纸空文徒具观赏性。
所以,我认为,仅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机制。比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也就是说,“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能只针对赡养人,还应针对各企、事业单位。唯有此,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好建议才可能起到好的效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7 16:17

这个辩题我认为应该就法律本身的性质来进行分析,什么是法律?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重要的部分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强制约束和规定义务的社会规范,而与之存在争议的另一个概念就是”道德“,你方需要在立论中引入这个概念,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而道德往往具有一种社会引导性,引导和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从这一点来看,道德与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共通,但是从约束和规范的角度上存在对立;而回家看看的意义在于与亲人情感的交流与互动,属于道德范畴,即应该用正确的道德观去引导人们做正确的事,而不是应该强制以法律作为准绳去规范。法律是表象性的社会规则,而道德则是从根本去约束。就以杀人为例,所有的杀人犯是因为不懂法律而去杀人么?不是的!从本质上说是因为道德的沦丧。所以法律可以强制约束人的表象行为,却不能约束”常回家看看“这种需要心与心的交流和互动的社会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常回家看看不应该入法!希望能对你方的破题立论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7 17:51

认为不应该入法,当道德或孝心等需要用法律来约束时,社会应该反思。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7 19:43

家,是一个多么温馨的字眼。回家,多少人都在期待。家庭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回家的次数没有必然的关系。家,是属于道德范畴,家庭才属于法律范畴。如果,入了法,回家更多的是法律义乌,还有多少温情在?在框架的束缚下,物极必反,会不会导致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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