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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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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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9: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三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
前款借款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贷款人称抵押权人。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抵押物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其担保的范围包括抵押贷款的本息和罚息。
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第六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四)原材料、商品;
(五)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
(六)珠宝、金银及其制品;
(七)票据、提单、存单和获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依法转让的权利;
(九)法律允许转让流通的其他财产。
前款财产设定的抵押权,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外汇抵押人民币或以人民币抵押外汇的,其效力范围依双方约定。
以第一款第七项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不得申请挂失。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财产和禁止转让的权利;
(二)所有权、专用权、专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福利设施和水库、农田水利设施;
(五)无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八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抵押权。第九条 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根据建造情况可对已完工部分(含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签订了购买合同并预付价款的,可自该建筑物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与预付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权。
以前两款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扣除金融企业等已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的数额,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通过。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但企业章程已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定抵押权的,应经他方的书面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股东会议通过,形成决议。但企业章程已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定抵押权的,须经他方书面同意和董事会批准。第十四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应书面告知承担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抵押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五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七条 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超过其担保范围的部分除外。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贷款合同仍然有效。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