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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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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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5 23:40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安全检查技术、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电视防范监控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第四条 *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机关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机关指导下,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保卫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居民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机关业务指导下,由*事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机关业务指导下,由乡(镇)*负责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技防产品、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安全防范体系。第七条 凡安装防范报警设施的,应与本系统保卫组织联网,有条件的应与当地*机关联网,逐步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反犯罪活动。第八条 下列部门、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防盗报警监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存放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经营场所;
(七)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
(九)省级以上*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上述场所、部位有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必须达到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第九条 凡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许可证。
经营、使用进口的技防产品,须报省*厅验证登记,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第十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它有关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技防专业技术资格。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检验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须将工程设计文件送*机关审查并签署意见。
技防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第十三条 重要单位、要害部位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国外(境外)企业承接。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机关处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技防产品未经*机关许可的;
(二)经营、使用进*防产品未经验证登记的。
对不按技防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或经营不合格技防产品,情节严重的,由*机关撤销对生产、经营技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机关培训合格,无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检测的特种作业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对技防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机关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