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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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9:00
因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条规定中的“控告权”不仅仅是一种宣告的权利,还是一种直接的诉权,是赋予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均有环境公益诉权。而且,既然是为保护国家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而设置的程序制度,就应当体现其社会性、公共性,允许更广泛的更能代表不同层次利益的法律主体进行公益诉讼,不应有所*。(3)可喜的是我国已经意识到扩大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2004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副*潘岳在“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探讨科学发展观”大会上提出,公众应该成为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任何公民、团体和国家机关都能与污染环境者在法庭上一论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