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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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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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3:47
一、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可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资格证明。比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他人以你企业的名义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慎之。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3:47
一、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可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资格证明。比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他人借用自己企业的名义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应当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事故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企业经营者应当警惕,不要将自己的资质出借给别人,特别是那些没有资质的工程队,那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3:48
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是采购操作中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上,资质审核应该在报名环节就应该完成,但有些特殊情况也可以推到开标时进行验证,但不管是什么时候验证,这个程序都不可或缺,因为在*采购实践中,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不能杜绝。因此,资质认证也就成为保证采购质量和其他供应商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
通常认为,借用资质投标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质,借用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所谓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企业身份参与投标。采购机构如果不对资质和相关情况严格把关,根本不能发现秘密所在。另一种则是采购人借用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自导自演”投标活动。还有一种情况是屈从于领导的要求,为单位中标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代理公司专门替企业进行投标。
以上几种行为其实都是借用或者变相借用资质的表现,这种行为不仅会对*采购的公平原则造成影响,也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利益。
那么,如何有效地进行资质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应该制定出哪些相应的防范措施呢?合肥市*采购中心张明治认为:
首先,应设立资格预审制度。邀请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企业资质原件给采购中心审核,同时填写资格预审文件,文件上必须要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投标人代表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采购机构组织招标时,要对一些细节给予充分重视,对资料不全者一律不得代表企业参与投标。
再次,鼓励供应商的内部监督,查实冒牌问题后坚决取消中标资格。给私借资质供应商作惩罚性的不良记录,同时对勇于监督的供应商作表扬性记录,对弄虚作假的采购单位报纪委严肃查处。
最后,核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参与有疑问项目验收工作,堵塞不良行为发生渠道。为进一步防范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交易行为,杜绝自导自演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合同签署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合同条款无原则更换,还要特别注意付款方式的前后统一。采购机构对履约情况的监督,其目的就是防止执行过程出现 “短斤少两”现象。同时要特别注意相关采购资料的妥善保管,以便为处理相应投诉事件提供第一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