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上海户口,妻子是外地户口,结婚后妻子的户口可以迁入上海吗?需要什么手续,官方网站是那个网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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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0:43
你好!朋友!
感谢你的信任,向我发出了求助!
我一般都不回答有关特大城市户口迁移的问题,因为特大城市出台的户口迁移*都是一些与我国大部分地方不同、不考虑实际缺乏人文关怀、扭曲的*,因此放在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可以执行的*在一些特大城市(比如上海)却会遭遇到当地土*的阻碍而执行不了,因此你的问题一要看你的实际情况,二要看上海市对于跨省市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是如何制定的。下面是上海市2009年发布的文件,时间已经不短故在上海官网很难得找到,你可以先看看再来对比一下你自己:
上海市*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
(沪府〔2009〕70号)
市*、市发展改革委:
沪公[2009]305号文、沪发改人口[2009]002号文收悉。根据今年5月4市*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同意《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请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执行。
《上海市*关于同意市*〈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关于同意市*<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
2009年8月24日印发
先将你的实际情况与之对比,看自己符不符合,不符合只有再等,符合则可按一般的夫妻投靠手续进行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如符合你仍然不清楚具体手续该如何办理可追问我)
祝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0:44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