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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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5:48
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盛唐时期《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确认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家长有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
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现代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孝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5:48
传统社会里,与"孝为百善先"的道德观念相对应,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法律意识,不孝是最大的罪行。因而,惩罚"不孝",也是维护孝道的重要法律内容。 古代中国把"不孝"作为罪,并对不孝行为实施法律上的制裁是很早的事情。迄今为止,商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成熟文字可考的朝代,所谓"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说的就是商朝的事情。如果史料确凿可靠的话,说明商朝已经定"不孝"为罪了。到了西周,已经明确把"不孝"视为"元恶大怼",不孝是罪大恶极的,被列为"八刑"之中的第一刑,不容赦免。秦始皇独操权柄,严刑峻法,对不忠不孝者不会心慈手软,秦代法律中也有不孝罪处死的规定。两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被正式定为罪名列入律书。 北齐法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把"不孝"列为第八条,这是"十恶"之罪的最早形态,也是后世法典的重要内容。隋朝正式确定了"十恶"的罪名,"不孝"罪列第七位。从此以后,"不孝"就成为"十恶不赦"的重罪。唐以后各代都沿用"十恶"的罪名。《唐律》明确地规定了"不孝"的内容及相应的刑罚,具体包括下列几项: 1.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唐律》规定,除了祖父母、父母犯有谋反、大逆、谋叛等罪行时子女必须告发之外,如果子女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其他罪行,要被处以绞刑。诬告父母更是死罪。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还规定,虽然揭发祖父母、父母罪行的子孙要受刑,但被揭发的父、祖却被视为自首,可以免除惩罚。这就给子孙以死救亲提供了机会。换句话说,为了使祖父母、父母免于遭受刑戮,子孙可以不惜以身试法,揭发尊长的罪行,自己去受刑。另外,子孙詈骂祖父母、父母的,也要处刑。明、清律甚至把"骂詈"专列一门,不仅儿子骂祖父母、父母的要处刑,妻妾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也要被处刑。 2.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另立户籍、分割家产。传统孝道认为,子孙另立门户后,孝心就会沉沦丧生。所以,"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拥有私有财产,可以说是孝道的一贯要求。唐朝对另立门户的子孙处三年徒刑,宋代对此处罚更重,有时甚至可以判死罪。明朝清朝在这一条上稍微宽松些,经祖父母、父母提出来才受理,刑罚也比较轻,明朝处杖刑一百,清朝处杖刑八十。 3.赡养父母不尽心的。赡养父母是孝道的基本要求,如果子孙有能力赡养父母却不赡养,或者不尽心尽力赡养,只要祖父母或父母向官府提出控告,子孙就会被判刑。 4.居丧期间男婚女嫁、弹琴作乐,或者丧期未满就把丧服脱掉。依据唐律,为父母居丧期间男婚女嫁,或者把丧服换成吉服,或者弹琴作乐,判徒刑三年。即使路上遇到别人弹琴作乐,停下脚步聆听的,也要处杖刑一百。在居丧期间怀孕,或者在居丧期间兄弟分家,也要被问罪。 5.隐瞒祖父母、父母死讯,不奔丧不办葬礼,或者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祖父母、父母死后,不奔丧不办葬礼的子孙流放二千里;*如果隐瞒父母死讯,不辞职回家居丧,查实后判两年半徒刑;如果谎报祖父母、父母死讯,判三年徒刑。另外,如果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在牢房,而子孙或其妻妾弹琴作乐,要以"不孝、不义"的罪名被判一年半徒刑。 6.殴打祖父母、父母致死的。"十恶"中的第四条"恶逆",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这是情节最为严重、不能赦免的不孝之罪。甚至连诅咒父母死的,也以"谋杀"罪论处。犯了"恶逆"罪,各代都是不论有伤没伤、伤势轻重,只要有"殴"、"杀"的行为,一律杀而不赦。即使子孙已经畏罪自杀,也要曝尸示众,以示惩罚和警示。明代的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受到子孙威*而死亡的,依照殴打祖父母、父母罪问斩。清律更具体地规定,如果因为子孙触犯而导致祖父母、父母自杀,子孙要被斩决;如果因为子孙违反教令而使祖父母、父母轻生,处绞刑。即使父母并非故意寻死,只是无意中死亡,只要起因于子孙,子孙也仍然要负同样的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孝道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典型体现。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个母亲要把不听话的儿子甲某送到官府,甲某苦苦哀求,母亲不为所动;在向官府提出控告后,母亲却又追悔莫及,投井自尽,甲某因此而被判绞刑。另一个案例是,乙某平日里对母亲极为孝顺,他的母亲向别人索要了非分的财物,乙某极力劝阻,母亲不听,乙某私自凑钱退还了非分之财,他的母亲得知此事后羞愤自杀,乙某先以违犯教令罪被判绞刑,后来才被改判为流放三千里。 综观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罚,都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官府审理案件时,都是先分别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然后才听是非缘由,对于以下犯上、以卑凌尊的人,严惩不贷。皇帝在对不孝罪的申报批复中,也往往任意加重刑罚。例如,唐代京官李氏兄弟,二十多年没回过故乡,隐瞒母亲的死讯,查证以后,皇帝命令对他们处以当时早已经废止的车裂之刑。 最后要说一说的是中国古代的家法、族规。家法族规同封建国家的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除了维护家族内部秩序、调整族里关系、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用严厉的惩罚手段从思想道德上控制着家族成员,"家法伺候"在古代曾是一句令人毛骨悚然的断喝。在家规家法的教育和约束下,家庭俨然是公府衙门,族权完全成为*王权的化身。尤其是明、清两朝,家规家法教育与前代相比更加严厉。在维护孝道方面,家规家法发挥着国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所达到的效果比国法更为显著。特别是在闭塞的边隅山区,天高皇帝远,政权、法律鞭长莫及,家法族规就成为惩治非礼、禁恶扬善的主要手段,家(族)长既是家族内的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其中最突出的是对不孝子孙的处罚。一个家族出了个不孝之子,那便由这一家族辈份最长的族长出面,开祠堂门,严刑惩治,直至处死忤逆父母的不孝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