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材料,归纳土司制度的特点,并分析该制度有何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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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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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1:18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参考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土司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