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款人及标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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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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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0:14
就是没有借款人,是虚假不存在的。这种行为构成诈骗,虚构就是没有人,根本就不存在人和标的。
拓展资料: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此类涉犯罪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具体理由又有所不同。一种理由是,此类借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另有一种理由是,此类合同属于违*公共利益的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还有观点认为,借款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违反公法,故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