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 由丙以其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并订立了抵押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6:30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9:57
抵押合同有效,因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有效。但是由于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发生物权效果
质押合同无效,因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将质物转移交付。其中占有改订不成立交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9:57
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没有在房管局做抵押登记
质押合同也无效,因为没有经过公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所以:
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没有在房管局做抵押登记
质押合同也无效,因为没有经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