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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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29
法律分析:郭某某1973年4月出生,为福安某电机配件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2年5月,郭某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相撞致残。宁德市人社局认定郭某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宁德市中院维持了郭某某为工伤的决定。201 3年1月17日,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医疗费用由交通肇事方承担。2014年,郭某某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其他工伤补偿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50多万元。
处理结果:郭某某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福安某电机配件公司向郭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从2013年2月起按月支付郭某某伤残津贴2554.4元和生活护理费957.9元(生活护理费随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按30%的比例相应提高);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分别由双方当事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标准为基数缴纳;郭某某没有提供相应的病案材料,因比,驳回住院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