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3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3 21:48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 债务 ,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没写清楚利率的 借条 怎么计算利息 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提起 诉讼 ,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 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30000元(一年内不计息)今借人刘某 2014年3月18日”,原告陈述自己实际出借本金为10万元,另外的3万元是双方约定的一年利息,系被告刘某自愿先行写入借条中。 具体分析如下:被告刘某虽未到庭应诉,但*仍应根据原告提供的 证据 来予以审理案件,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庭审中陈述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相对于借款本金13万元来讲,这属于对其不利的自认,*由此予以认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另3万元为约定利息,即认定利息利率为24%。如果释明后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等于原告承认本金10万元是对其更有利的自认了,何况这不是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上的释明,而是教原告如何更有利的计算利息。相对于原告的陈述来说,借条是书证,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能推翻书证。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借条或者 借款协议 当中,虽然当事人约定是属于有偿借贷,但实际没有约定清楚利率的话,这个时候一般是按照无偿借贷进行处理的,那么也就不会存在计算利息的问题了。即使有相关的约定,如果发现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就会变成 高利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