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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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1:42
法律分析: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但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2、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在村里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但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3、非本村村民,因合法继承祖辈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但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4、非本村村民,通过非法途径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拥有的宅基地房屋,这些房屋不给予确权登记。但允许其合法转让给村里或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5、非本村村民,在村里买的“小产权房”不给予确权登记。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卖给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
总的来讲,农村宅基地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人们的需要,免费和长期使用分配的。因此不管是宅基地的申请还是转让都十分严格,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外村买地建房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