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什么意思,什么需要背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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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2 12:47
1)背书的含义。所谓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2)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2 14:05
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希望对楼主有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2 15:39
不好意思再补充下:
在需要背书的单据后面签名盖章,这就是空白背书。
如果在签名盖章前面加上“To xx”,这就是指定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