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政府 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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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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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30
浙江省海宁市财政局
擅自篡改*文件,拒不支付契税补贴
2009年7月我购买海宁市许村镇海蓝半岛期房住宅一套,面积133平方米, 2010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后即去办理产权证并缴纳了契税。根据海宁市*2009年1月4日海政发(2008)105号文件《关于保持海宁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购买普通住房的,对已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补贴”。2011年3月前去海宁市财政局办理契税补贴退款手续时告知:不能享受补贴。
问其原因,经办人提供了2009年12月16日海宁市财政局财政审批科《海宁房产财政补贴相关事宜告知书》: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契税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 2、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 3、已缴纳契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办理具体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手续。办理财政补贴兑付时间截止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海宁房产财政补贴相关事宜告知书》是明显违法的一个告知,篡改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理由如下:
1、(2008)105号文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购买普通住房的,对已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补贴”。 购买普通住房就是现房与期房二种,现房、期房也是不区分的。如果是现房,在此期限内是完全可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期房是根本就不可能的。*文件只是要求在此期限内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是在产权证取得后补贴,已缴纳是取得补贴的前提。什么时候需缴纳文件是不明确的。况且2009年7月购买的期房是不可能在2009年1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
2、《告知书》要求在此期限内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期房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面积是不能确定的,不可能取得不动产销售专用*,*文件没有此要求。
3、《告知书》要求在此期限内已缴纳契税。由于没有不动产销售*,无法缴纳契税。
4、《告知书》告知:办理财政补贴兑付时间截止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如果是在此期限内购房的人,你财政局一个个的发了通知,如此告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是你财政局自己发一个告知书,我们有什么义务必须要看到或知道你这个《告知书》?行政程序违法。
5、*文件明确是在此期限内,购买住房给予补贴,是一种鼓励性的行政给予,财政局《告知书》擅自的缩小了这种行政给予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的解释,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6、(2008)105号文件明确财政局、建设局是制定操作办法并解释。但是没有授权扩大或缩小补贴范围即制定文件的职权,财政局只能是制定如何领取的具体办法,解释也必须是在文件范围内的解释,不能超越文件范围外的解释,否则就是无效的。
7、希望财政局认真的去学习一下周边相关*的补贴办法,其他的*只要在此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一个条件即可享受补贴,为什么你海宁市同样的文件就不能享受?还要附带其他的2 个条件?附:
余杭区购房退税*以合同为准还是交契税的时间为准。
内 容:是买了期房 要到2011年才交付。合同是于2009年6月签订
请问可以享受购房退税*吗。需要提前缴契税吗?
附 件:
信 箱:网上12345 答复单位:网上12345 答复时间:2009-12-21
答复内容:你好!根据《余杭区个人普通住房买卖税收补贴申请指南》的规定,依你现提供的资料,符合享受税收补贴*的条件,但是根据余财政[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由于你签订合同在09年6月份,因此你要先去房屋所在的税务分局办理申报手续并缴纳契税,税收补贴要在房产所有权证办理完后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申领。
8、要取信于民就要兑现承诺,你*明明白白的白纸黑字,财政局如此的曲解文件精神,且在正规的文件上蛮横无理的要求:截止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霸王到如此地步,天下少有。
情况反映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因一个海蓝半岛就牵涉到300余个业主的利益,况且整个的海宁市有多少个此期限内购房的业主?我们就此事向你们投诉。希望海宁市*履行承诺,退还我们的补贴。你的查询码:1315924827275 海宁市035535
2011年9月4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31
债务人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维权。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31
不会 就讨不来 拖拖拖 就这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32
你是海宁的,我也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32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