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合格供应商不够三家可以进行向下进行谈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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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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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09
从《*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的角度讲,变更采购方式是指把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变更为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具体变更要求可以参照《*采购法》第三章。从采购法和18号来说,基本上都是规范招标程度的,包括实质性响应单位不满三家不可以开标。但对谈判,虽然在采购法的三十八有规定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但三十条第一款有规定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采用谈判。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就包括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满三家,所以反过来看,谈判未必一定要满三家。
再回过头看三十八条,规定的是“谈判小组”应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就是说,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确定三家以下。因为《采购法》并没有对少于三家参与的谈判或询价需要废止作出规定,但请注意对于招标方式,《采购法》是明确规定了少于三家要废标的。同时《采购法》对违反招标程序作了处罚规定,对变更谈判询价程序未作处罚规定,也反证了谈判、询价可以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当然前提是须当地监管部门同意。这样程序就顺了。
当然如果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不通过监管机构擅自在不够三家供应商的情况下进行谈判,从《采购法》及18号令的角度,还真没有处罚的规定,没有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地方对此已有相应处罚措施,另当别论。
因此符合程序的结果是:*采购竞争性谈判的合格供应商不够三家可以谈判,但要当地监管部门同意。因为如果要重新谈判的话,一样是可能是只有二家,而如果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只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这几种,变更到其他哪一种都不合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10
不可以,应重新谈判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