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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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0 05:01
所以,通报批评与警告一样,也是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制裁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本人,又能广泛地教育他人。所以,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批评是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警告并列的一种申诫罚,适用通报批评应当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而且正式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于通报批评这一形式没有作出规定。我们认为通报批评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也不宜作为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第一,通报批评的性质主要不是申诫罚。申诫罚的意义主要通过向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指出其违法行为,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纠正自己的错误。而通报批评则是通过实际影响当事人的声誉、名誉的方式,以社会影响和社会压力来达到制裁的效果和目的。关于这一点,它和申诫罚是不同的。第二,申诫罚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做出,要求当事人改政错误。而通报批评并不是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一定范围或者向社会公开。一般并不向本人提出,这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方式相违背的;第三,申诫罚一般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且社会危害不大的当事人作出。根据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申诫罚的实际处罚力度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中最小的。而通报批评不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名誉,而且可能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其行政处罚的实际结果往往强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这一做法与行政处罚所规定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目前,通报批评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多,对通报批评这种所谓行政处罚的设定体现出几个特点:一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少。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三是设定通报批评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与文件本身的级别呈一定的反比关系。规范性文件的级别或效力越低,设定通报批评的概率相对要高。反之,规范性文件的级别或效力越高,设定通报批评的概率就越低。法律效力高于行*规,但行*规的设定率却高于法律。行*规与行政规章的关系也大抵如此。与《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处罚种类相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通报批评的概率要低得多。这种现状表明,立法机关在对待行政处罚的问题上,并不看好通报批评。这里就出现了矛盾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强调通报批评为行政处为,另一方面,有关立法机关却并不“卖账”,特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将通报批评完全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 (伊春市伊春区* 韩冬梅)�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