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14:1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8:47
关于合同准据法调整的范围问题,我国很多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但是同样也有一些法律*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如我国《合同法》第l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虽然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我国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与分割论之分。所谓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作一个整体,合同的各部分由一个法律支配,即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缔约人的能力、合同成立、效力以及当事*利和义务等问题,分别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
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一般有如下方法:
(1)意思自治说;
(2)客观标志说;
(3)最密切联系说;
(4)特征履行说;
(5)合同自体法说。
其中特征性履行说是建立在最密切联系说的基础之上的,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以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