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人员涉案审案人员必须回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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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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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53
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机关负责人决定。*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经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和人员决定同意自行回避的,即发生自行回避的效力。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员,应退出对该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本案的职务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又叫“法定回避”,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必须自动退出对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职务活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该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司法人员的自行回避,由其自己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人民*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
规定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根据法律和最高检的规定,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其中,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
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另外,指令回避的前提必须是没有自行回避以及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53
如果与涉案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54
该*必须立案。
如果*认为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可以向上一级*请示,要求上一级*指定同级其他*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54
这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何人无法抗拒。追问我有一起民间借贷l纠纷案件,对方的父亲是本地*工作人员,本地*民庭以此为由回避,或者不予立案,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