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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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9:15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符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的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人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因此,就单个民间借贷行为来看,都是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当多笔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时,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