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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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4:12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