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0:2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12
1、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财务审批把关要点。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在财务方面,更多的是从财务方面来加强对工程费用支付的监督。请问还应该从哪方面涉入工程管理? 解: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财务审批把关要点: ⑴.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单价和金额执行情况的管理: ①.已经存在单价的工程量,按工程监理及业主工程部门、领导签字后付款; ②.包干或总则规定的金额,按合同规定支付方法支付; ⑵.合同条款中规定以外的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①.合同条款中有规定支付方式的,按规定的支付方式对工程进度款进行管理; ②.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支付方式的,一般有二种管理方式: ⅰ.按照招投标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组价,暂以结算工程进度款,最终以审计或中介机构审定的单价作为结算价; ⅱ.增加联系单,并且又无规定单价的工程量,合同又无规定支付方式,均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并予以计算; ①.预付备料款[或动员预付款]支付的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土建工程以当年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下,安装工程以当年完成工程量的10%以下为标准; ②.预付备料款[或动员预付款]扣回的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起扣点进行扣回; ①.合同规定以银行保函方式的,应保管好银行保函; ②.合同规定以货币资金作为保证金的,严格意义上应专户储存,还应注意利息的处理; ①.结算保证金,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扣回,在工程结算办妥后予以退回; ②.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扣回,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予以退回; 2、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如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概算、预算、结算各个过程中的审查重点。及常见舞弊手段。 ⑵.前期决策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广度; ⑶.前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报批; ⑷.前期决策是否正确,前期方案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⑴.设计方案招投标的程序或设计方案确定是否体现科学、民主、可行性; ⑵.设计方案是否经过优化,有否推行“限额设计”; ⑶.设计费用计取方式同工程造价有否关系,如有将会影响设计的具体内容; ⑸.设计过程中适当引入奖励机制,对于方案最佳且造价最为合理的,予以奖励; 项目设计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推行限额设计尚有 。一方面,长期以来人们只注重技术创新,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上的创新却很少得到表彰和奖励,反而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这样势必挫伤设计人员主动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现行设计费收费偏低和计算方法不利于开展限额设计。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势必付出更多的劳动和时间,低费率的设计收费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并不匹配;设计收费按工程投资额及相应费率计算更是与实行限额设计相矛盾。经济利益会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提高工程造价,而不会主动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鉴于此类情况,以行政和经济手段促使设计人员主动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是今后必然趋势。 技术和经济的 。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设计和投资控制工作联系不够紧密是一种普遍现象。一提到设计,大家必然想到那是设计人员的责任;一提到造价控制,想当然的是造价人员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设计人员根据设计委托进行现场调查,选择方案,进行设计,不同阶段向造价人员提供条件,进行估价或预算。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现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将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全面。所以工作中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所以造价人员应该及时对项目投资进行分析比较,回馈造价信息,能动地指导设计,使设计方案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节约投资。 设计中成本控制 。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般都比较注重设计产品安全实用,技术先进,强调设计的产值,而对设计产品的经济性不够重视,不抓设计中的经济指标和成本控制工作。另外,现行的设计收费标准是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对设计中造成的浪费缺乏明确标准和控制措施,不带任何经济责任,具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2001年国家建设部对设计费重新调整,但随着与国际接轨,工程设计收费方法将引入限额按比例提成的机制,使得设计单位增强为业主控制投资成本的意识。 造价控制环节脱节。 目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都采取分段式的管理方法,与之相适应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也是分段编制的。设计单位一般负责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但结算一般都不参与,造成投资控制的脱节。现在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更新,价格不断变化,定额调整滞后,对工程造价的约束力降低,预算和结算差距不断增大,如果设计单位没有机会了解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做不到评价前阶段造价控制质量如何,缺乏信息回馈,无法进行事后分析,积累经验的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同样的问题也就不能有所突破,不能进一步提高造价工作的质量。 当然,当前工程造价工作中还存在工程造价管理*滞后,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对市场经济适应性不强等等一些其它方面的不足。 ⑴.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设定的审查; ⑵.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等要素进行审查,决定入围单位; ⑶.对招投标的实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有: ①.招投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规定; ②.招投标的条款是采用标准或通用格式,还是结合本单位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而制订的,要注意条款的完整、严密性,不能有相互矛盾的条款出现或存在; ③.招投标的数值表示均要明确其本数是否包括;工期是天数还是月数,天数是自然天数还是标准天数; ④.招投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的格式要求和规定,例如工程量清单的编号是否可以用国标清单的编号;等等。 ⑤.对投标单位标函中不合理或不报价的项目,是否可以进行询标和是否可以调整; ⑥.招投标文件中暂定项目的金额和列示是否明确; ⑦.对施工中出现新的计价项目是如何进行计量和计价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的下浮比例是如何确定; ②.评标办法的数值规定是否合理,有否漏洞,特别是正负数值所对应的分数是否合理; ③.对出现相同数值的处置办法,以及数值的小数取值的规定; ④.对出现例外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办法; 内容与代建的协议有类似,主要有基本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